1、 填写物品报修单(损坏物品名称、损坏原因、经手人、部门领导签字)。
2、 经手人将报修单送达总务处。
3、 总务处人员检查核实损坏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①达到使用年限、非人为故意损坏,总务处人员及时维修;
②未达到使用年限、使用不当损坏,使用人缴纳维修费用后,总务处人员进行维修;
③人为故意损坏,使用人缴纳维修费用、按物品双倍价格赔偿后,总务处人员进行维修;
④未达到使用年限、使用不当损坏或人为故意损坏,使用人未及时缴纳维修费用、进行赔偿,总务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告知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警告、通报、记过等处分。
4、维修完毕,经手人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维修是否达到要求。
5、总务处将报修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