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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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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2012-08-26 16:06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总务处 审核人: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办公用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办公用品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

1. 日常用消耗品。笔、本、胶水、透明胶、便签、打印纸、传真纸、墨水、胶卷、电池、磁盘、光盘等。

2. 办公用具。电话、计算器、订书器、文具、文件夹等。

3. 电脑耗材。键盘、鼠标、(软)光驱、网卡、硬盘、墨盒、U盘等。

4. 摄像消耗品。各种摄像带、摄像机电池、电线等。

5. 图书音像资料。书籍、材料、图片、音像资料等。

6. 召开会议、活动用品。请柬、奖品、证书、纪念品等。

7. 其他临时需要使用的物品。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是办公用品的申购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流程申请办公用品,并确保合理使用;学校总务处是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关办法和流程并监督实施;学校采购部门负责全校办公用品的统一备货工作。

第四条 为避免办公用品的积压和损耗,学校采取供应商代销的方式,办公用品不留库存。除特殊情况外,各学院或部门不得自行采购办公用品。

第五条 学校办公用品采用当月末申请下月领用的方法,具体操作如下:

1、学院、部门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申购单上应注明物品名称、用途、计划数量和预计价格等内容,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5-28日向总务处递交该申购单;

2、总务处将核定后的办公用品申购单一联交学校采购部联系供应商备货,一联交各学院或部门按照核定数量领用办公用品;各学院或部门资产兼管员负责领取办公用品,领用时间为每周二上午8:30分至下午16:00,其余时间除特殊情况,不予领取;

3、每次领用办公用品时,由总务处打印单据,学院或部门资产兼管员签字;月末,经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采购部门对帐无误后,采购部门向学校财务报帐,办理付款手续。

六、每月25日为办公用品结算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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