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与使用,提高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使用预算资金、自筹资金等经费采购材料、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在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1、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等。
2、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和损坏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刀具、实验用的动植物等。
第四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总务处设立一级库房,各单位根据自行需要可到库房领用,并建立本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帐,负责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六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采购入库应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提出,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七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堆码成整、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时查对。
第八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发实行“经费使用登记”制度,按“先拨经费,后供物品”的原则进行。
1、教学用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按实验课需要分配到各学院。该经费定额包干,由学院根据教学和实验情况自行掌握,做到专款专用。
2、科研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由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开支;对外服务用材料、低值易耗品,从服务收费中开支。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物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均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帐簿记录,学校每年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全面清查一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务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