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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01 09:56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总务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保特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增加、保管和使用、维护和处置、清查盘点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实施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总务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配、维修、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建立使用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系统,及时进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核及数据更新, 定期与学校财务处核对资产金额,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学的方法管理固定资产;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六)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各系部(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建立,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增减、内调借用的记录、相关资料收集及整理归档工作。

(三)掌握本部门资产使用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与调配本部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坚持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避免资源浪费。

(四)拟定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及核销申报手续等。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协助或督促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工作,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故障资产的报修手续,保证本部门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

(六)负责本部门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手续。

(七)负责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二级资产管理员队伍。每个系部(处室)配备的专(兼)职二级资产管理员须经系部(处室)确定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办、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代码

按有关规定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以下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和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和学生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水塔等;附属设施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网络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专用设备。是指学院根据教学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教学仪器、音体美劳等教学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被服等设备。

第四类: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标本等设备。

第五类:图书。是指学校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各种用书,如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光盘等。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土地、计算机软件等。

由于学校固定资产种类繁多、规格不一,管理的侧重点和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各学校还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固定资产的编号可采用10位数表示。第1位大类代码,第2至第7位是明细分类代码,第8-10位是顺序码。也可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对固定资产编号。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或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入账。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值入账。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高校教学科研事业用固定资产暂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四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总务处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条 捐赠固定资产凡是政府、社会、企事业等院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学院及系处室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由受捐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填报“固定资产验收单”入账。关于入账价格:如属于捐赠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则应要求其提供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如不能或无法提供发票,则参考当时市场采购价格或已有同类资产类比价格入账。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采用此类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先上报给学院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各自职责。租入后的固定资产,需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科目内核算。在租赁期间设立辅助台账,对租赁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如不再使用,应及时退回出租方;租赁到期如还使用,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需购置,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产权转移的法律手续后入账,视同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如有盘盈的固定资产,由盘盈的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盘盈单”,说明盘盈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型、成新度及原因。由计财处牵头与有关部门核定其原始购置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入账。对无法取得其原始购置价值的,参考当前市场的采购价,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总务处会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出资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总务处统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处理,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各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填写《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由校办负责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及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物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按国家教育部、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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