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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01 10:01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总务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更好的为教育科研服务,真正使我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账务相符,数据准确,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逐步予以充实和更新,同时,要认真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教学、科研及实验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一级单位)、系、部、中心等(二级单位)、实验室(科、实验中心等三级单位)三级管理。各系、部、中心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安排一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有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实验室要指定一名实验员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行政办公设备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二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设备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各种自筹经费等各种渠道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调入及馈赠的)。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原国家教委1986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批准、购置与验收登记

第九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本着从工作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或积压浪费。各单位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之前,必须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参考金额、用途及效益分析。

第十条 计划管理 :

1、计划编制。由资产主管部门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 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呈主管校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4、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山东海事学院自制仪器设备档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使用单位技术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总务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使用单位专家)主持。验收工作的程序为,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山东海事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帐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财务处办理登记建帐手续。未办理建帐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每月对帐一次,保证帐帐相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应保持帐物相符。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要进行定期校检与保养,以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密度和延长使用寿命,要配备一定的检修力量,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校验、保养、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及变价等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具体办法是:

(1)由于自然灾害或质量不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按报损处理。

(2)己过使用年限,国家强制报废或继续使用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3)仪器设备的性能达不到标准,精度不够或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较大。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要填写报废申请表。单价在十万元以下的经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教务处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教务处负责收回,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拆取零配件;不经批准擅自处理变卖或拆取零配件的,按丢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教务处负责报废设备的变价处理,处理款上缴学校,补充设备费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当事人应及时告诉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应向单位领导报告,明确责任人并到教务处办理报失、报损手续。被盗设备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出具被盗证明。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报失、报损,要填写报失、报损申请表并附报失、报损情况报告,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一万元以下的由教务处审批,一万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凡属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应按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并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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