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图书教材(含报刊、数据库、电子文献等)、后勤服务、基建工程、办公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含耗材)以及药品、消防和保险产品等。
第三条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节约 的原则;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工作程序都应注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且要从维护学院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为领导小组成员。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和各专业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业务分类分别成立“基建和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物资和图书招投标工作小组”。 招投标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各专业招投标工作小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基建和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和总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仪器设备、物资和图书招投标工作小组设在设备处,设备处、教务处、图书馆和总务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其它项目类型的招投标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成立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小组。
第六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各项招投标工作,指导和检查各专业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审定各专业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实施细则;审批年度招投标工作计划;审批聘请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确定招标原则和方式;批准招标文件和招标办法;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根据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指导招投标决策性工作。
第七条 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全院招投标组织、协调工作和具体实施。具体职责:
根据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的招投标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和落实。组织成立专业招投标工作小组;协助各专业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项目的实施;会同专业招投标工作小组建立评审专家库;办理招标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事务; 协调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公布招标事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发放标书和受理投标。
第八条 各专业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全院招投标具体工作。具体职责:
拟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受理学院集中采购和招标的工程项目限额以上项目的申请;做好招投标前期的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申报、项目概算、方案设计、样品选择;向社会招聘具有资质的、有良好职业素养和业绩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我院的招标工作;起草招标文书并负责释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组织考察投标单位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业绩;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签订合同;督促合同的执行;对招标起点以上的采购和招标的工程项目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派员参加评标工作及审查评标结果;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具体职责:
对各项采购和招投标的行为、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对申报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参与采购和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核;监督招标活动程序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招聘本年度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我院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聘请审计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的审核,对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和造价的测算,确认合理的价格;参与合同项目前期、期中的审计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对项目决算的审计;及时制止、纠正采购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现象;对重大采购合同和招标合同的签订进行监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负责采购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资金额度的审核;采购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资金落实和管理;参与采购合同和招标合同的签订;对招标费用进行限额管理。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资料、教材、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及用品、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木器家俱、学生公寓用品等)及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等),均要实行招标。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经院招标办批准,或10万元以下的采购与修缮、5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各招标小组应组织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论证,报院招标办签字审批后按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用户单位按项目向所属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填写由院招标办统一印制的《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招标申请表》;
(二)各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指定人员组成项目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后,报院招标办签字审批;
(三)各招标小组会同招标项目组组织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招标办派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由其用户单位或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工程)合同;
(四)用户单位按照合同予以实施;工作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招标工作小组和院招标办反馈结果。
第五章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有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设备及家具维修和维护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内维修和维护的工作程序
(1)申请:物资使用部门向物资供应中心提出设备及家具维修和维护申请。所需资金较多(一般超过3000元)和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简述申请理由和设备故障现象,并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2)业务联系及组织实施:维修申请经物资供应中心和相应领导审核,物资供应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联系生产或经销厂商进行保修、或请维修人员到现场维修、或送到外地进行维修、或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进行维修。要求设备及家具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协助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3)监督:不论是生产和经销厂商的维修人员、还是我院的维修人员,在进行设备维修和维护时应告诉使用单位修复所需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如维修专用配件不能及时到位)而不能及时修复时,应耐心向用户说明原因。实验室人员可以监督维修人员,并在维修卡上阐述自己的满意程度,也可以直接向物资供应中心反映情况。
(4)验收:设备及家具维修及维护好之后,由物资供应中心、实验室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大型和大宗设备维修及维护还应邀请纪检、审计处、计财处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5)维修登记卡的填写:对于大型设备,维修完好之后应及时填写维修登记卡,送交物资供应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追加的设备维修和维护工作程序
对于应急追加的设备维修和维护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按前述"应急追加的设备维修和维护计划"执行,工作实施与计划内的设备及家具维修及维护程序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章 本办法及附件若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