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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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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办法
2014-09-01 10:06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总务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在全院范围内提倡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加强水电管理,创建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水电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务处为学院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院水电的管理、维护与维修等工作;学生处为监督检查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查处水电违章行为;各教学单位为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对水电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使用学院水电用户必须服从总务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学院水电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水、供电线路,不得擅自接水、接电。

第五条 总务处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水电用户的水电表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安装、拆卸,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要爱护学院水电设施。若水电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辅导员或者班主任,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填写报修单到总务处维修或更换。如属于自然损坏由总务处免费维修,如属于人为破坏由破坏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八条 公共区域(走廊、卫生间、水房)的水电及其设施由总务处负责。

第三章 违章与处罚

第九条 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一经发现除补交水电费外,并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私自在表前接用水电,擅自更换计量装置和拆除铅封者均属窃水、电行为,违者除补交水电费外,视情节给予1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包括电热棒、电热毯、吹风机、电炉、电水壶等),违者每次罚款50元;严禁私接乱拉电线,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总务处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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