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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职业学院通讯费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2014-09-01 10:09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总务处 审核人:

为确保学院通讯畅通,有效降低办学成本,结合学院上一年度通讯费用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通讯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通讯费实行定额控制,适合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二条 通讯费主控部门为学院办公室,包括办公电话、公费手机费用的管理与控制、办公通讯网的管理与维护、办公电话领取审批。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电话、手机实行部门、单位总额包干制,确定后的标准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实际通讯费用进行核算,超出包干部分由各部门、单位自行承担;剩余部分统一转到各部门、单位下一月度通讯费中。

第四条 办公电话费用管理办法

1、学院领导定额标准:院长定额100元/月,副院长定额100元/月,院长助理定额定额80元/月。

2、行政部门定额标准:招生就业办公室定额260元/月,学院办公室定额120元/月,教务处定额120元/月,学生处定额90元/月,财务处定额50元/月,总务处定额50元/月。

3、教学部门、单位定额标准:系部定额50元/月,实训中心定额50元/月。

4、办公电话的维修、更换、搬迁、调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手机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1、享受手机费用补贴范围:学院领导、中层干部(含助理级干部)、兼职辅导员。

2、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需要确定标准共5档。

①执行实报实销的有:院长;

②执行120元/月的有:副院长;

③执行100元/月的有:院长助理;

④执行80元/月的有:学院中层正职干部;

⑤执行60元/月的有:学院中层副职干部、助理级干部;

⑥执行30元/月的有:兼职辅导员。

3、享受手机费用补贴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违反一次,罚款50元,从月度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以上办法从2013年5月起执行。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201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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