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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职业学院超市管理规定
2015-03-18 15:03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总务处 审核人: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和身心健康,全面引导、督促校园超市(商店)规范经营,坚持“安全、阳光、服务、微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法规范经营。超市四证”必须齐全,即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并且悬挂在醒目位置。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账,及时登记食品的生产厂家、时间、数量、保质期等;同时索要票证,并保存备查。

二、商品经营范围和商品质量

1、适合学生的学习、生活用品及各类非现场加工制作类食品、饮品、冷饮。

2、供应商应持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卫生许可证及工商注册证和税务登记证,在食品的进货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各种饮料和食品等必须为有相应资质的较大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提供合格证明。

3、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杜绝非合格食品进入副食专柜。严把进货渠道关,进货索取销售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管部门出具的“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在学院备案。所有食品必须有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

4、在校园超市内不得售卖以下商品:

(1) 超保质期的食品和饮料、香烟、酒精类饮料;

(2)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商品;

(3) 卫生部明令禁止学生使用的商品;

(4) 无“QS”标识的食品;

(5) 与学校食堂饭菜相类似的食品和无正规出厂包装的食品等。

三、评价和管理

1.学校成立超市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管理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超市管理人员组成),每学年分四次对超市服务进行评估,超市要主动积极配合;每学年对超市满意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四次测评,1.测评满意率在90%以上,奖励当月该超市营业额的0.5%;满意率在95%以上,奖励该超市当月营业额的1.0%;如满意率低于80%,第一次,乙方根据测评中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第二次,满意率低于80%,并视情节对超市处以1000 ~2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次,满意率低于80%,学校将解除合作协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超市承担。学校对超市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对超市工作的监控,超市必须充分听取学校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质量稳定,价格合理。

2.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对超市处以5000 ~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1)证照不齐全;(2)超范围经营;(3)商品未明码标价,高于最高限价销售;(4)收取现金或重复刷卡;(5)不接受学校监管的。

3. 购物只能凭校园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账,超市只能在学校规定的经营场所、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随意在经营场所外进行售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学院同意方可实施。

4.总务处组织每周从商品价格、质量、环境卫生、服务等方面对超市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5.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超市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主管部门,超市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四、开展优质文明服务。要文明售货、礼貌待客、微笑服务,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校园超市要以人为本,突出服务学生主题,实行微利经营,切实为广大师生提供称心如意、安全放心的生活和学习用品。

超市应积极配合学院实际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不乱扔包装袋、瓶、纸等垃圾,负责超市周围的卫生环境。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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