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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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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电管理规定
2015-10-14 10:36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总务处 审核人:

为规范用电管理,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创建节约型校园,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室用电规定

1、教室用电规定:

①照明,晴天一般不准开灯;光线不足时可适当开部分灯,自然光充足时应及时关灯;活动课、上机课、体育室外课、午间休息时教室严禁亮灯。

②各室电风扇只在夏季(5月1日至10月1日)启用,10月1日后,不得再使用。

③学生应爱护室内电器设施,禁止私自拉电、用电,禁止学生维修电器。

④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摄像头、投影仪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⑤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须由本班电教课代表专人负责,按需使用不得用于与教学无关的地方。

⑥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校方有关部门,严禁自行处置。

⑦放学后,要切断室内所有电源,关窗、锁门,防止他人破坏。

2、办公室用电规定:

①自然光充足时严禁开启照明灯,无人时要及时关灯;

②放学后要关掉饮水机、微机等电源;

③禁止私自拉电、用电;

④禁止将私人电器(如:电暖气、电水壶、电水煲、电饭锅、电磁炉等)私自带入学校。

3、实验室、机房用电规定:

①教辅用房、机房、会议室等在自然光充足时严禁开启照明灯,无人时要及时关灯;

②微机、空调等使用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平时加强机器的养护维修;

③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平日检查力度,防患于未然;

④及时发现问题,合理处置,并及时上报;

4、宿舍用电规定:

①住宿用电实行统一管理,遵循作息时间,按时熄灯;

②用电要申请,禁止私拉乱扯;

③禁用电磁炉、电饭煲、电褥子、热得快、充电灯、充电手电等大功率电器。

二、处罚标准:

总务处联合有关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用电现象做如下处罚:

①班级违章亮灯每次、每灯(扇)扣罚班级20元;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一扣罚班级50元。累计两次扣罚班主任50元。

②违反宿舍用电规定,没收违禁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罚款20—100元;班主任扣罚50元。

③办公室、实验室等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等,扣罚该办公室50元。空调彻夜不关,扣罚该办公室一次扣罚100元。

④其他不当行为,视损失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不当着视轻重可在全校进行通报,按学院通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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